八、医保病人住院期间管理
(一)床位报销
为医保病人安排床位时,应严格按标准执行,即:省本级医保患者限25元/天、市级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患者限20元/天、离休医保患者限35元/天,超出标准的费用由患者自付。原则上不得住优质病房和普通病房的单人间,严禁包房住院。如患者要求住包房、单人间、优质病房,并愿意承担差价部分的,可以提供。
(二)医保病人使用置入材料的限价报销规定
省本级医保、各级职工医保、县区职工/居民医保患者在使用贵重材料(晶体)执行医保限价规定,限价内的材料费按医保规定的比例报销,限价以上的材料费全部计入个人自费。
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特殊材料目录
诊疗项目名称 | 医用材料名称 | 计价单位 | 医保支付类别 | 单次住院**限额 | 说明 |
晶状体手术 | 人工晶体(进口) | 个 | 丙类 | 1000 | 特殊材料 |
眼部手术 | 眼科骨板(眶骨板、眶底板、颧骨板、眼部接骨板等)(进口) | 块 | 丙类 | 5000 | 特殊材料 |
(三)自费项目使用规定
1、自费项目按《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 范围和支付标准》、《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特殊材料数据库》、《2010年江西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》等文件规定执行。
2、凡医保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自费项目、医生均必须在费用发生前告知患方签字同意费用自理后,方能实施;遇紧急情况来不及签 时,医生必须事前口头告知患方,事后立即补办签字手续。
3、严禁为医保患者将自费项目患者公费项目记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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