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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医保病人住院期间管理

(一)床位报销

为医保病人安排床位时,应严格按标准执行,即:省本级医保患者限25元/天、市级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患者限20元/天、离休医保患者限35元/天,超出标准的费用由患者自付。原则上不得住优质病房和普通病房的单人间,严禁包房住院。如患者要求住包房、单人间、优质病房,并愿意承担差价部分的,可以提供。

(二)医保病人使用置入材料的限价报销规定

省本级医保、各级职工医保、县区职工/居民医保患者在使用贵重材料(晶体)执行医保限价规定,限价内的材料费按医保规定的比例报销,限价以上的材料费全部计入个人自费。

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特殊材料目录

诊疗项目名称

医用材料名称

计价单位

医保支付类别

单次住院**限额

说明

晶状体手术

人工晶体(进口)

丙类

1000

特殊材料

眼部手术

眼科骨板(眶骨板、眶底板、颧骨板、眼部接骨板等)(进口)

丙类

5000

特殊材料

(三)自费项目使用规定

1、自费项目按《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 范围和支付标准》、《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特殊材料数据库》、《2010年江西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》等文件规定执行。

2、凡医保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自费项目、医生均必须在费用发生前告知患方签字同意费用自理后,方能实施;遇紧急情况来不及签 时,医生必须事前口头告知患方,事后立即补办签字手续。

3、严禁为医保患者将自费项目患者公费项目记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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